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革命文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14:22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革命文物的公告
1935年、1936年红军长征二次经过禄劝,遗留下许多珍贵的革命文物和动人的革命事迹,这些文物和事迹,是传承红色基因、发挥资政育人作用的宝贵资源,也是党和国家的财富。当前,禄劝金沙江皎平渡口红军长征渡江纪念馆展陈设计方案正在对外征集,由于现有文物不够丰富,陈列展览缺乏实物支撑。为切实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研究、展览展示工作,丰富展陈藏品数量,充分利用好红色资源,弘扬优秀革命传统,传承初心使命,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革命文物及线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集范围
反映禄劝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资料及线索。包括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时期禄劝籍及曾在禄劝的革命领导、将领、革命烈士留存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及线索,以及与红军长征过禄劝、巧渡金沙江历史事件有关的实物和线索。如任命书、奖状、奖章、手稿、照片、文件、布告、报刊等;革命领导、将领、革命烈士使用过的家具、物品、武器、军装、军旗、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时期发行的钞票、证券、信物、通行证等。
二、 征集原则
本着充实藏品、弥补缺项、突出特色的原则,对于来源合法、所有权清晰合法的各类文物史料,符合文物标准的,均可予以征集。提供人对提供的藏品具有合法处分权,不得提供虚假、仿造的藏品或捏造的藏品信息。
此次文物征集要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禁止征集以下文物。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采取盗掘、盗窃、倒卖等手段非法取得的文物。
2. 以盗窃、破坏等手段取得的文物建筑构件、壁画、附属物等。
3. 在寺庙、祠堂、村庄、田间原地竖立的碑刻、石刻。
4. 在传统村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内反映该村历史、文化、生活、民俗类,已经登记备案的物品;用于传统村落展示利用的民俗类物品等。
5. 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征集的其他文物。
属上述1.2项列出的文物,将由公安机关会同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收缴没收。
三、 征集方式
在广泛宣传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自愿捐赠和有偿征集相结合,根据文物的属性和价值,依据文物所有者和保管者的意愿,采取捐赠、借展、复仿制、收购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流散在民间的文物得到充分利用。
1. 捐赠。本着自愿的原则,收藏者将合法拥有的文物、藏品捐赠并被接收的,县文物局为捐赠者颁发证书,展出时标明捐赠人姓名。对捐赠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研究价值和科学价值藏品的单位或个人,将捐赠者载入禄劝金沙江皎平渡口红军长征渡江纪念馆馆史。
2. 复仿制。根据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对于特别珍贵且国家、省、市、县博物馆和收藏者希望自己保存原件的文物,经过征得收藏者同意后,可以通过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仿制。
3. 借展。国家、省、市、县博物馆和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属个人所有的文物、标本,可通过协商一致,采用借展的方法展出,可适当支付借展费用,借展文物所有权不变。
4. 收购。按照协商一致,自愿出售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文物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拟收购的藏品进行鉴定估价,确定符合入藏、展览标准的藏品,并与收藏者签订协议后,予以收购。收购文物应坚持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参照市场因素确定价格,通过收购形式取得文物所有权。收购文物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5. 无偿征调。在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征调的方法移交文物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自觉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征集动员工作。对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移交的,报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 征集程序
(一)统计文物基本资料,清点造册。各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含文物名称、图片、年代、尺寸规格、质地、保存状况、来源、价值初步判断),并携带登记表到县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县文旅局)商议具体事宜。
(二)组织专家鉴定评估。对征集的文物先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筛选、审定。重要文物须由领导小组聘请具有国家文物鉴定资质的相关专家鉴定。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颁发《捐赠证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三)建立、完善征集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档案管理,包括文物、照片、征集时间、方式、出土地等有关的详细信息。
(四)统一移交、入库。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县文物局做好造册收藏或暂存。
五、 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六、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局
地 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禄大路禄劝审计大楼6楼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0871-68904903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革命文物征集登记表
编号: 日期:年月日
姓名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名称 | 年代 | |||
质地 | 文物类别 | |||
尺寸规格 | 数量 | 件/套 | ||
保存状况 | 所有权 | □本人□他人 | ||
器物照片及形态描述 | ||||
价值初步判断 | ||||
县民间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意见 | ||||
专家鉴定意见 | 鉴定人签名: 年月 日 | |||
建议定级 | □一级□二级□三级□一般 | |||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