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点击 15回复 0 原帖 2021-11-04 09:51

  


内蒙古中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3MA0QPUKP08


详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科技大道1号浩源新材料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2021年9月8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检查帮扶组对内蒙古中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反馈意见,2021年9月9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七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环罚告〔2021〕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给予警告一次;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司法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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