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广告制造“容貌焦虑”?不行!

 
点击 79回复 0 原帖 2022-04-13 10:58

 

这15类行为“不得”。12日,记者从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行为加强审查行政指引媒体通气会上获悉。


本次会上发布了《2022年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审查的行政指引》,明确列出了15条不得从事的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这些内容包括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等。


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校外培训广告,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等领域违法广告乱象整治工作。


在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方面,重点是:坚决整治借党的二十大等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广告商业宣传行为。依法查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严禁借体育盛会违法违规发布商业广告。


在整治校外培训广告方面,全面落实国家“双减”政策。巩固去年以来的整治成果,着力构建校外培训广告整治长效机制。


在整治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等领域违法广告乱象方面,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主要是:严厉查处宣传诊疗效果或对诊疗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广告。坚决制止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的医疗美容广告。依法查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误导性表述的商业广告。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突出整治重点媒体、重点区域、重点时间节点,实施精准打击,加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全链条查办,不定期公开曝光全市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通过整治,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乱象得到有效治理,广告市场环境持续净化,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环境更加放心、安心、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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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引(简版):


一、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的二十大及其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六、不得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


七、不得含有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八、不得借体育盛会违法违规发布商业广告。


九、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十、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化妆品、美容等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十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三、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十四、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十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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