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可获3万元的支持,企业可申请多个展位,支持不超过30万元。大型展品回运费等,每个项目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支持。
详情如下:
京商务财务字〔2018〕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北京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培训资格;
2.培训内容应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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