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公安机关将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舒某甲、舒某乙和刘某,以及直接行为人罗某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将该印刷公司及4名被告人起诉至武侯法院。
根据2016年8月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显影液被列入废物类别HW16。

根据201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去年庭审中,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但对具体行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却提出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印刷公司使用的显影液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入的显影剂,排放管道显影液的是否属于暗管,舒某甲、舒某乙、以及刘某和印刷公司是否应担责任等委托展开辩论。
实际上,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几项规定,处罚结果是无可争议的。因为不少印企在生产过程中,免不了要排放冲板污水、用到显影液,所以这件事也是一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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