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引导废纸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废纸集约化加工水平,我们组织编制了《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8月12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二)本规范条件中资源综合回收率是指统计期内分拣后可利用的再生资源总数量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利用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即除去不可利用废纸及杂物)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洁净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与分拣后的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五)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七)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八)企业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加工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为封闭式厂房,厂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应合理规划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十)企业应配备粉尘、废水、废物收集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十三)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十五)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加强对加工过程的能耗管控,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5千瓦时/吨废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十六)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属于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环境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3、对混入的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对混入的蜡、胶黏物、砂石等不可利用物质应交由专业企业规范处理。
5、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二十)鼓励企业制定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对出厂的废纸加贴产品标识,标明废纸类别、等级、质量、质检记录、出厂日期和加工企业等信息。
(二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加工全过程管理体系,对废纸来源、数量、分拣加工、产品品质(不合格废纸含率、含杂率、含水率)、质检信息、产品流向、运输物流及废弃物处置等信息进行全程溯源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五)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加工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及喷淋设施,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装置。应设计安全通道,确保通风、通行良好。
(二十七)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三十)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
(3)报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九、附则
(三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
附:1.废纸加工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