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21日电 (薛宇飞)21日盘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恩捷股份)公告称,公司于11月20日接到家属通知,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晓华因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
恩捷股份是新能源锂离子电池隔膜龙头企业,当前总市值达1390亿元人民币,目前李氏家族控制着公司超45%的股权。该公司是机构的重仓股,据Wind数据,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共有华夏基金、嘉实基金、汇添富基金、东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等53家基金公司持股恩捷股份股票,合计持股比例达10.36%。
何为监视居住?会否影响公司经营?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律师田磊对中新经纬称,“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通过限定适用对象的活动空间即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来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保证刑事追诉活动的顺利开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是否可以出行,或者与他人联系?田磊解读称,监视居住分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一种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理论上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由度上弱于取保候审而强于逮捕,实际上,在住处执行的监视居住往往确实如此,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则不尽然。在住处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自由度上有很大差别。”
田磊表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所以,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常出行,不仅不能随意离开城市,甚至不能随意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无法正常工作、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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