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和县某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污染物开展污染物自行监测。对此,2022年6月2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4日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24万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2年6月2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2年9月1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2022年9月20日,该公司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排污单位要引以为戒,积极主动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排污许可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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